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0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4年度催字第2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23日│25,000元│0000000│││1│公司陳世章│限公司西螺分行│││││├─┼─────────┼─────────┼───────────┼─────────┼────────┼──┤│00│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2月24日│25,000元│0000000│││2│公司陳世章│限公司西螺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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