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3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奉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1132號執行通知,對聲請人於第三人東南旅行社之勞務報酬執行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即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裁定後,尚未依法對債務人即聲請人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然查,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業已於民國95年3月29日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以
95年度湖簡字第312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及期日通知書在卷足佐,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有未合,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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