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月某日起至95年1月17日上午9時25分許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