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76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零壹萬柒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玖萬叁仟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乙○○○、丙○○連帶給付。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