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佳偉 被告 林堯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9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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