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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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李烺仁 被告來來香榭小套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鮑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