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5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5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主文甲○○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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