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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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7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江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諸兩造所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
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同意以貴行營業所在地
為履行地,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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