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21號
原   告  劉金熛
原告與被告 陳嘉慶黃秋萍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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