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於94年2月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