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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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67號聲請人乙○○
40號丁○○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苑裡鎮泰田里2鄰泰田26之2號)於94年1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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