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博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奧迪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路○○○巷○○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被告 艾一 資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法定代理人戊○○住桃訴訟代理人丁○○住桃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住同訴訟代理人乙○○住桃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