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
黃○○子○○戊○○未○○酉○○
丁○癸○○
亥○午○○
寅○己○○壬○○戌○○
辰○辛○○丑○○
A○玄○地○○
庚○宇○○
B○C○○天○○宙○○D○○
卯○甲○○○○AY丙○○○○OV乙○○○○EN申○○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巳○○等三十五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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