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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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視同上訴人 王珍瑛 視同上訴人 高忠良 (即 賴新妹 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商貞 (即 黃英釮 承受訴訟人,已歿)視同上訴人 黃乾怡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芬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萍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菁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芸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8月5日下午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震武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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