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視同上訴人 黃乾怡 (即 黃英釮 及 黃商貞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芬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萍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菁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黃瑞芸 (即黃英釮及黃商貞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乾怡、黃瑞芬、黃瑞萍、黃瑞菁、黃瑞芸為視同上訴人黃商貞(即黃英釮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黃商貞於已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黃乾怡、黃瑞芬、黃瑞萍、黃瑞菁、黃瑞芸,此有卷附之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黃商貞之訴訟,惟黃乾怡、黃瑞芬、黃瑞萍、黃瑞菁、黃瑞芸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震武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