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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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402號
原   告  蔡玉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58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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