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91號
原   告  林富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蔡賜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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