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78號
原 告 王本鋒
訴訟代理人 王淑惠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被 告 張文信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