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偉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總牽手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104年度雄簡字
第5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
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8,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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