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文隆受刑人蕭啟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101年度執字第6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啟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蕭文隆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618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㈡字第353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96號刑事判決、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96年刑保字第86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及具保人、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已逃匿,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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