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一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二年度聲沒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OWERSUPPORT」商標手機保護殼貳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榮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POWERSUPPORT」商標手機保護殼二個,因屬商標法第九十八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王志榮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之案件,姑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同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職權不起訴,爰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認以職權處分不起訴為適當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附在偵卷及本院卷宗可稽。而扣案印有商標圖樣「POWERSUPPORT」之仿冒手機保護殼二個,經送請美商力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後,確認係仿冒「POWERSUPPORT」商標之商品,有鑑定人 林君達 出具之101年9月24日鑑識證明書、英文授權書及其中譯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在偵卷足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且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之仿冒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