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告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訴訟代理人 葉莉莉
王鳳蘭 蔡岳龍 律師被告宜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永
張凱翔 盧穩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