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賀淳穀 送達代收人 莊宜靜 被告 林益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佳君法官趙伯雄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