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生活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安邦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彥傑 律師被告 林阿照
黃英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枝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