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告庚○
己○○○丁○○
號戊○○
0號丙○○乙○○上開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登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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