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五七五○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傷│有五││嘉││嘉│││嘉││││││期月││義│5│義│││義│││9│││徒│12│地│偵5│地│訴2│4│地│訴2│5│執9││害│刑││檢│4│院│7││院│7││7│││││署│││││││││├──┼──┼────┼──┼─────┼─┼───┼────┼─┼───┼────┼───┤│妨│有十││台│0│台│9││最│7││0││害│期月││中│2│中│上8││高│台5││5││自│徒│79│地│偵6│高│1│9│法│1│6│執7││由│刑││檢│2│分│訴1││院│上3││5│││││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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