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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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00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