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編號2、3、5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2、3、5受刑人假釋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殺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77年12月26日│86年1月13日│85年9月間某日至86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79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年度案號│451號│1883號│18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3年上更三字第40號│86年易字第1343號│86年易字第1343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10月13日│86年3月18日│86年3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5年台上字第2300號│86年易字第1343號│86年易字第13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年5月15日│86年4月5日│86年4月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刑法第216、212條││││條之1第2項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單1罪,由臺中地檢辦│與編號3-5為數罪併罰││││理逕予減刑│案件││└───────────┴──────────┴──────────┴──────────┘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5年7月間至85年10月│86年1月14日前3日內│84年4月間至86年8月1│││15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偵字第││年度案號│4092號│4918號│186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1310號│86年上訴字第1568號│87年上訴字第2242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7月19日│86年8月29日│88年2月24日│├─┼─────────┼──────────┼──────────┼──────────┤│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1310號│86年上訴字第1568號│87年上訴字第22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年8月3日│86年8月29日│88年3月22日│├─┴─────────┼──────────┼──────────┼──────────┤│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項│電信法第56條1項│││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單1罪,由台中地檢辦│││││理逕予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