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簡字第8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八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子仁
         張欽昌 律師
         鄭仙杏 律師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陸拾萬元自民國八十九
年四月三十日起,其中參拾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元自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二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
一百二十萬元,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二紙,屆期經伊提示,被告僅給付二
十六萬三千零二十元,餘款九十三萬六千九百八十元則未獲兌現, 爰本 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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