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債權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惠冠廖怡屏廖順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廖順光為債務人之兄,請說明為何有繼承權?如無繼承權,請具狀更正。(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規定,其子女廖惠冠、廖怡屏為繼承人,其兄為第3順位應無繼承權)
二、提出 廖順財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債務人廖惠冠、廖怡屏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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