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584號
原   告 旺立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通自動控制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被告有異議。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及提出相關證物,並按此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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