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極所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各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林文極因犯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各案,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並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詳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附件一覽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