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既稱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何以請求新臺幣34,650元之違約金,請再陳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