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陳錦秀 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仁政 被告 陳麗勤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許瑜容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鍾小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