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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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454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乙○○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壹仟元。
二、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