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犯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列,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5、6之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視為減刑之宣判」欄所列,與如附表編號7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編號1、2、3號之罪及4、5、6、7號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19號判決參照)。次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一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如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3及4至6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宣判」,與附表編號7不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附表:
假釋出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6│7│├─────────┼──────┼───────┼───────┼──────┼──────┼──────┼──────┤│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重利│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制條例││(施用)││管制條例│(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年│││月│││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1年6月1日、│81年2月間起至│80年11月30日至│82年8月27日│82年9月間、│82年6月間起│82年8月間至││年月日│81年6月13日│81年6月15日止│81年6月14日止│起至83年10月│82年10月23│至82年10月23│82年10月間止│││(聲請書漏繕│(聲請書略載於│(聲請書略載於│23日止(聲請│日(聲請書誤│日止(聲請書│(聲請書略載│││81年6月13日│81年2月1日)│80年11月30日)│書略載於82年│繕為82年10月│略載於82年6│於82年8月1日│││)│││8月27日)│22日)│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1年│板橋地檢81年│板橋地檢81年偵│板橋地檢82年│板橋地檢82年│板橋地檢82年│板橋地檢82年││年度及案號│偵字第9554號│偵字第9554號│字第9554號│偵字第13927│偵字第13927│偵字第13927│偵字第13927││││││號│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2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84年上訴字第│84年上訴字第│84年上訴字第│85年上更一字││││3273號│3273號│3273號│3941號│3941號│3941號│第9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2年8月26日│82年8月26日│82年8月26日│85年1月31日│85年1月31日│85年1月31日│86年1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82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82年上訴字第│84年上訴字第│84年上訴字第│84年上訴字第│85年上更一字││││3273號│3273號│3273號│3941號│3941號│3941號│第952號││├─────┼──────┼───────┼───────┼──────┼──────┼──────┼──────┤││確定日期│82年8月26日│82年8月26日│82年8月26日│85年9月12日│85年9月12日│85年9月12日│86年1月30日│││││││(聲請書誤繕│(聲請書誤繕│(聲請書誤繕││││││││為85年1月31│為85年1月31│為85年1月31││││││││日)│日)│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重利罪│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344條│第9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管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第10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不符合││條例│前段│前段│前段│前段│段│前段││├─────────┼──────┼───────┼───────┼──────┼──────┼──────┼──────┤│視為減刑後│1年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15│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之宣判│││日│7月│15日│15日││├─────────┼──────┴───────┴───────┼──────┴──────┴──────┴──────┤│備註│數罪併罰,原定應執行刑3年10月│數罪併罰,原定應執行刑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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