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勇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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