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6號原告 王涂美節 被告 劉飛龍
劉榮昌 劉志堅 杜秀 待查 周君穎 待查 周幸玲 待查 劉映慈 劉采琳 孫淑媚 待查 周公喬 待查 周子喬 待查 莊哲仁 待查 莊慧琦 待查 蔡正仕 郭崇林 郭長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君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莊哲仁、莊慧琦、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中面積38,796.68平方公尺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基此請求被告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將系爭468-4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核其上開請求屬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是本件訴訟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中,具有優先承買權之面積,分別為1,047平方公尺、4,465平方公尺、33,284.6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450元、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94,27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表:編號土地價額核定(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1,047平方公尺×450元×1=471,150元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4,465平方公尺×450元×1=2,009,250元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33,284.68平方公尺×400元×1=13,313,872‬元合計15,794,27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