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江季澤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107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江季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890號裁定在案,該裁定正本於107年10月9日即送達予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抗告人竟遲至110年11月30日始向法務部○○○○○○○之長官提出本件刑事抗告狀,亦有該狀上之收件章可憑,是其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