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9號聲明異議人 馮玉高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字第409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馮玉高於民國107年11月17日12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同日18時31分為警查獲,經緩起訴後,又撤銷緩起訴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43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以109年執寅字第417號案件執行,然上開案件之同一事實,即107年11月17日施用毒品案件,由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又以108年度易字第1600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上訴後,由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60號駁回上訴確定,另以109年度執寅字第4095號案件執行,因上開案件犯罪均於107年11月17日18時31分為歸仁分局所查獲,並移送偵辦,應依法註銷109年執寅字第4095號案件指揮書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聲明異議意旨主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執字第4095號執行指揮書應予註銷,惟該執行案件係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600號判決認定有罪,並諭知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上訴後,因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是以,本院既非諭知上開有期徒刑之法院,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