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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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沒收(99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山羌壹隻(死體)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山羌1隻(死體),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14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請再議之結果,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1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佐,而扣案之山羌1隻(死體),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