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62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又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98條本文及破產法第149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主張於破產程序有未受清償之債權而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經本院簡易庭84年度中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債務人破產事件破產程序終結在案,又本件債權既為破產債權且非具有別除權,其未能於破產程序受清償之剩餘債權,依首開規定,其請求權視為消滅,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尚難准許。又本院前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與上開說明不符,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並為主文所示之處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