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633號原告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義福 被告 森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民國98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部分,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宣示判決在案,惟被告曾具狀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於假執行,有其98年11月6日提出到院之民事準備書狀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頁),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