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甲○○
6號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
17弄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原名為 徐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474號過失致死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前開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