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