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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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0分,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