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被告丁○○○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乃於97年1月11日裁定命在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有本院調取之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6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