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7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馬正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