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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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許玉佳

相對人 呂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秀梅於民國109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 陳忠義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元、②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年12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②2,200,000元,借款期間①、②均為自109年1月9日起至119年1月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債務人前揭借款自113年11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113年12月30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12月31日送達債務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債務人前揭借款①、②仍均自114年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68,876元、②1,443,64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呂秀梅、債務人陳忠義,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僑勇

785

0

0

1,252.46

1264分之8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745

中正路232巷205弄15號

僑勇段78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41.75、二層41.30、三層41.30,總面積124.35

屋頂突出物12.1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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