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

聲明人 劉佳玲

上列聲明人因被繼承人 葉玥瑛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書「正本」,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聲明人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葉玥瑛之繼承權,惟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明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是否取得繼承權,實有審慎確認聲明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真意之意思表示。本件聲明人劉佳玲雖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然未提出「印鑑證明」,本院無從得知聲明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有再行確認之必要。

三、是以本件拋棄繼承尚欠缺前述之程式與要件,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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